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1、 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2、 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3、 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1、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2、 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3、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4、 违反校纪校规群体为首者
第七条 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有本条例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达到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盗窃国家或他人财物的: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5、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屡次作案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自已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有提供伪造证件、证明文件、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经济赔偿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者: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又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师,或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泄露国家机密、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国家统一等反动言论,传播黄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手机等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网上制造、传播病毒,从事破坏他人网站或邮箱、窃取他人密码等黑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网站负责人疏于管理,网站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第十一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性侵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猥亵或调戏、骚扰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的,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批准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社会娱乐场所(社会开业庆典)表演等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无牌车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办公场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交卷以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的;
(四)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考试另有规定除外);
(五)其他认定为考试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有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老师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