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实习、实验、课堂讲座、撰写论文、科研调查、军训、运动会等均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二、 学生请假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 病假:本人填写请假条(患病半日以内),并附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病假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学生部批准,三天以上报学生管理部由院长批准。
2、 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需请假(如报考参加四、六级英语考试、毕业生外出联系工作等),必须提前亲自填写请假条或详细说明事因。事假一天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学生部批准,三天以上上报学生管理部由院长批准。
3、 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要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三、 销假与续假
学生请假期已满,要及时向班主任销假,不及时销假者,请假期限外的学时按旷课论处,如仍需续假,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四、 学生在寒假开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本人亲自到班主任处报到、注册、交费。
五、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 本制度由学生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