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学院成教学院《课程考核、重修、免修》管理制度(新)
第一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考勤成绩与平时作业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45%、平时作业成绩占10%、考勤成绩占45%。
第三条 缺课达1/3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一律凭教务部指定证件参加考试。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待批准后可同补考者一起参加补试。缓考无补考,补考无缓考。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经教务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七条 学生因期末成绩不及格或缺考、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仍按卷面分加考勤分总评。不及格或缺考者补考成绩合格时档案成绩按及格记载;缓考者档案成绩按实际总评记载。
第八条 补考成绩不及格者(期末成绩不及格、缺考、缓考之补试者),一律不再进行补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按重修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或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分别在考核栏注明“旷考”、“舞弊”字样。违记者给予纪律处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重修考核机会,重修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卡。
第十条 学生学习期间,考核(含重修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三门者,不许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经学院同意后,由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将查阅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普通高校中,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内容、课程、层次相同,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可申请免修。
已获得国家大学英语(CET)三、四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第十三条 要求免修的学生,于每学期报到后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免修手续,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有余力,且考核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可在每学期报到前20日,向学院申请选修高一年级同专业的课程,选修课程每学期一般限定两门。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补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须再次重修,直至最高学习年限结束为止。
重修的两种方式:一是随低年级参加听课与考核;二是以自学方式重修并集中考核,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第十六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分别在每学期开学前20日内,向学院提出重修申请,经批准,由学院统一组织重修考核。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按课程费1/3(总学费/总课程数/3)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