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一年以上。
(3)在职业学徒期满。
二﹑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年满21周岁)
(4)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高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年满26周岁)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
二、 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三、 符合上述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技师申报条件要求。
四、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二)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省级一级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
(三)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国家二级企业(或同等规模的单位任技术总监(或相当职务)达二年以上者。
(五)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3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工作满一年,并且有专业工龄11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二年,并有本专业工龄10年以上者。
(七)具有大专学历,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一年,并曾从事本专业(工种)八年以上。
(八)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九)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龄满1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