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来源: 加入时间:2017-05-18 14:09:21

一、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或见习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二、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四、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